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BIOLA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3128号“BIOLAN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聿忠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碧欧法皮肤医学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523128号“BIOLA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12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出于真实使用目的注册复审商标,也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与推广,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关于“碧优然”的相关搜索截图打印件;
      2、盖德化工网关于“高倩 碧优然清润净透卸妆水”的产品成分信息截图打印件;
      3、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亦未质证,无法了解证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收到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产品备案人非申请人,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商标名称为“碧优然”,非复审商标,且均不代表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实际销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全部是关于卸妆水,所以在与卸妆水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并未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流通和销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化妆品、香水、摩丝、洗发液、牙膏、清洁制剂、洗面奶、上光剂、美容面膜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6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相关产品的备案信息、成分信息,仅为相关资质证明,且备案人并非申请人,故在无授权许可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已许可他人使用,并于指定期间内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3照片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