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任天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01214号“任天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64号

       

      申请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01214号“任天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公司商号,具备极强显著性。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89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0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任天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天堂”,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