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0024237 -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82号 - 申请人:贝斯可耐特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0024237号“K•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82号

       

      申请人:贝斯可耐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024237号“K•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首先,第13975579号“K-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中,第14528957号“K•W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效力状态尚未确定。其次,申请商标与第15160855号“ok WAY”商标、第15302969号“K”商标、第140516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六)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国际注册第1051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委托加工生产产品的材料;申请商标其他实际使用的事实介绍及相关材料;部分引证商标信息、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曾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维持,经两审法院予以确认,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0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已被核准注销(见1669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系同一主体,故两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运动服装;紧身内衣(服装);紧身短裤;裤子;牛仔服;短裤;夹克(服装);风衣;工作服;上衣;大衣;毛衣;开襟羊毛衫;羊毛大衣;羊毛裤子;拉粒绒大衣;拉粒绒裤子;训练服装;衬衫;针织衬衫;汗衫;球衣;T恤衫;吊带衫;紧身短背心;裁剪和缝制的上衣;连衣裙;裙子;睡袍;防水服;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成品衣;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K•WAY及图”,引证商标一为“K-WAY”,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衣;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雨衣;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