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08583号“碧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8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宝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583号“碧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第10183055号“碧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78141号“艾碧 AL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第1428168号“碧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核准注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接受申请商标在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化妆品等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碧艾”与引证商标一“碧艾”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复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