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_商标转让_“泰迪之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1685046号“泰迪之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97号

       

      申请人:上海泰迪之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吗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85046号“泰迪之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4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9月28日至2018年0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原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广告发票、汇款单据;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宣传合同确认书、广告合同书、赞助合作确认书、景区产品合作协议、销售返利补充协议;
      4、申请人宣传活动材料及相关协议书;
      5、“泰迪之家”展馆图片、餐厅图片、宣传图片;
      6、“泰迪之家”使用在代金券、门票上的图片;
      7、网页搜索结果、纸质媒体宣传图片;
      8、商标保护使用视频。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吗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均为复印件):
      9、广告位租赁协议;
      10、礼品发票;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原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吗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0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茶”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06月06日。2020年01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上海泰迪之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18年09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原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饼干”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品,故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