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077762号“地图Map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杰
申请人因第10077762号“地图Map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54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认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已经全法、有效、真实使用。申请人将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证据。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企业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事项及经营内容的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交通信息;商品包装;海上救助;船只运输;汽车运输;导航;停车场服务;贮藏信息;快递(信件和商品);旅游安排”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2月20日止。2018年09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2.至我局审理时,尚未收到申请人称将要补充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企业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事项及经营内容,只能证明申请人的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且在服务过程中真实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以标识服务来源,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