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商标局_“ES BACK 伊思君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7472183号“ES BACK 伊思君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7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因特贝斯克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伊思君凯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72183号“ES BACK 伊思君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59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伊思君凯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因特贝斯克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因特贝斯克控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7472183号第25类“伊思君凯ES BACK”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络调查,申请人并未在复审商标上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质疑,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将使用材料进行交换程序,并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卷,并将其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销售发票公证件原件。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和合同为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内部交易,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发票未经销售方盖章,所以为无效发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数量有限,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对其真实性存疑,内容也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领带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6年1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宁波伊思君凯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涉及商品为童装、领带等。被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发票公证件,其中所载的时间、购销双方主体、销售金额与上述合同相吻合,可以证明证据上述合同确已实际履行。“童装”与“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领带”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和合同为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内部交易,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与采购方为不同市场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