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390670号“宏亮花园 HOLANDGARD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53号
申请人:福建宏亮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90670号“宏亮花园 HOLAND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使用于市场中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虽含有外国地名“HOLAND”,但并非仅由地名构成的商标。在先很多含“HOLAND”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外文“ HOLAND”,为外国国名,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国名的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