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21598号“IMMERSIVE
CREA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754号
申请人:上海丽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1598号“IMMERSIVE CRE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82972A号“IMMERSIVE DREAMSC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69812号“IMMERSIVE LEARNING H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5387285号“immersiv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IMMERSIVE CREATIONS”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IMMERSIVE DREAMSCAPE”、引证商标二“IMMERSIVE LEARNING HSE”和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immersive media”字母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