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35954号“无界银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75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5954号“无界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4446号“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58963号“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81345号“无界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27066756号“无界共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8228621号“无界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096592号“无界物流创新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业务发展申请注册的,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在汽车运输、空中运输、仓库贮存、能源分配、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无界银行”与引证商标一、二“无界”、引证商标三“无界工场”、引证商标四“无界共享”和引证商标五“无界工厂”文字构成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货物贮存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别。
申请商标“无界银行”与申请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名义不符,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由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同时,申请商标的注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