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CTS CINCINNATI TEST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20943号“CTS CINCINNATI TEST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73号

       

      申请人:塔西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943号“CTS CINCINNATI TEST SYS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82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742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订全球共存协议。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装置;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7840号商标、第343646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七)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正考虑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59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采取行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73509号商标、第306110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中的英文“CINCINNATI”已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为品牌来自辛辛那提州的含义。请求在“气体检测仪;测压仪器”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订全球共存协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装置;测量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检测仪、测压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英文“CINCINNATI”译为“辛辛那提市”,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