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8293519号“SUN WI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尚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程妃
申请人因第8293519号“SUN W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05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由台商独资注册的外资电子企业,从事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各种自动化系列电子产品,包括自动贩卖机、咖啡自动售货机、篮球游艺机等。产品销往港台地区及世界各地。二、复审商标自成功注册以来,申请人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应产品上,并进行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三年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购销合同》及发票;
2、采购订单及发票;
3、《游艺风》及《GTI神州游乐》刊登的杂志专刊;
4、《游艺风》官网有关申请人的介绍;
5、产品实拍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1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体现的均为篮球机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玩具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证据4有关申请人的介绍,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产品实拍图,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且该产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玩具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