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 TONGL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7433948号“通力 TONGL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晓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专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33948号“通力 TO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84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不予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网站及主要的网络服务商进行了搜索,未曾发现近三年中有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及信息。同时,申请人查阅了近三年来有关的行业杂志、报刊及相关的展览信息,均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还走访询问了有关销售人员,均未发现或听说近三年中有复审商标相关产品出售。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国内集门类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知名企业,名下拥有“和乐”、“千庆”、“通力”等多个知名品牌,经过被申请人对名下诸品牌持续不间断使用、推广,先后荣获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质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等多项荣誉,这也使得“和乐”、“千庆”、“通力”等品牌在门类产品市场上享有极高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二、被申请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将该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期间未曾间断。三、申请人恶意对被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提起撤销及撤销复审申请,具有不正当竞争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企业简介;
      2、被申请人获得荣誉及资质;
      3、带有“通力 TONGLI及图”标识的系列产品检测报告;
      4、带有“通力 TONGLI及图”标识的产品包装箱及库存标签;
      5、带有“通力 TONGLI及图”标识的产品订单及相应的出货工单、订单计划、出入库记录;
      6、领导考察关怀报道;
      7、被申请人参展情况新闻报道;
      8、百度、360、搜狗搜索引擎对被申请人的检索结果。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存在瑕疵,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于指定期限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四川通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上。2014年11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0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企业简介、荣誉及资质,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5检测报告、产品包装箱、库存标签、出货工单等,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在无发票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流通领域;证据6-7领导考察关怀报道、新闻报道,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8检索结果,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为自制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