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潮汕好味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544353号“潮汕好味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51号

       

      申请人: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4日对第4544353号“潮汕好味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好味来”商标和字号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并且争议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潮汕。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等信息;
      2、卫生许可证;
      3、关于同意设立“饶平县好味来有限公司”意见函;
      4、税务登记、名称变更信息等;
      5、相关采购合同、发票、销售单据等;
      6、媒体广告宣传资料等;
      7、审计报告、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8、所获荣誉及相关认定;
      9、被申请人淘宝图片等;
      10、其他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与被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已满五年,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法院判决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绍冲于2005年3月1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肉干;肉松;鱼制食品;肉罐头;蛋;咸菜;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商品上,200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1月22日转让至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争议理由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调整范围,该款规定对于已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明确限定在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以内。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距离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07年10月21日已经超过了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所提无效宣告申请,超出了五年法定期限,因而对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同时,虽然争议商标中的“潮汕”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但该商标整体汉字组合具有除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