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361951号“舒达美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达
申请人因第4361951号“舒达美;SD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321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6年01月30日至2019年0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准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的质证,申请人不认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直接关联,或为申请人自制的材料,或未显示具体日期,或未经公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准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床罩;被子;床单;枕套;床上用毯;纺织品毛巾;布;垫套;纺织品壁挂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的专用期至2028年8月20日。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订货单、微信截图;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3、商品、包装、门面照片;4、商标标签实物。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订货单、微信截图显示的交易信息在证据2均有相应的微信转账记录,上述证据已形成对应关系,结合证据3的商品、包装图片,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销售了含复审商标的“被子”商品,因“被子”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罩;被子;床单;枕套;床上用毯;垫套”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床罩;被子;床单;枕套;床上用毯;垫套”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织物;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壁挂;布”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织物;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壁挂;布”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织物;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壁挂;布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