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104783号“AVIO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REMOTEREPORT TRADING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04783号“AVI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69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撤三阶段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对其证据真实性存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系成都超凡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对于本案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目录及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部分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英国航空公司和复审商标权利人及其母公司关系证明材料及翻译;
2、英国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关于“AVIOS”和积分奖励服务的介绍;
3、英国航空会员俱乐部的会员卡照片;
4、英国航空在微博上设置的公众号信息页;
5、发布于2017年12月13日的AVIOS积分兑换促销宣传;
6、发表于2018年2月10日的租车获得AVIOS积分的活动宣传;
7、在2017年5月25日发表的关于利用“AVIOS”积分兑换机票的攻略文章;
8、关于“迈生活”的介绍;
9、英国航空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的相关宣传、推广情况。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的原属国为希腊共和国,优先权日为2011年2月22日,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6日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其国际注册专用期自2011年8月16日2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服务;通过旅行社提供的旅行预定服务;旅行登记、预定以及旅行方面的信息;假日旅行安排打包服务;旅游登记和预订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旅行服务;通过旅行社提供的旅行预定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难以区分,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与英国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授权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非本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