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畅所欲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176663号“畅所欲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04号

       

      申请人:重庆魅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集体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6日对第31176663号“畅所欲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一个在先使用的商标“畅所欲言”,商标具有特殊来源及独创性,且经过大量的推广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及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商标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性,扰乱了正常商标申请秩序,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属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传播授权书;
      2、节目联合出品协议;
      3、视频播放宣传推广证明;
      4、“畅所欲言”微信公招及B站推广宣传;
      5、商标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节目联合出品协议、著作权声明书及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周润发”、“王昭君”、“蝙蝠侠”、“哥伦布”等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