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2256748号“派拉蒙乐 PLM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东方仁风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市派拉蒙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56748号“派拉蒙乐 PLM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42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8月30日至2018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且证据均为真实有效的。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部分销售发票;
2、被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
3、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搜索引擎截图;
4、被申请人线上店铺及销售排名;
5、被申请人线下体验店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上述证据外,还包含如下证据:
6、被申请人品牌部分宣传彩页。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嘉兴市昶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03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0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道;家具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金属容器”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7日。2019年02月25日,复审商标权利人名义变更为嘉兴市派拉蒙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18年08月3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分别向卫峰、杨伟庆等销售了“金属制门及其框架、门槛”,加之证据5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金属制门及其框架、门槛”为非规范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小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小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小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