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5387178号“同一课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87178号“同一课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11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4年9月22日起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一直持续使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广为知晓,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品牌实力,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格局。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同一课堂”教育信息化网站建设服务合同协议书》;2、“同一课堂”互联网远程教学项目公益讲师证书、支教照片、图册;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2016年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5、2016年腾讯公益平台、腾讯教育频道报道的文章;6、2017年公益时报、大学生科技报报道的文章;7、2018年南方都市报旗下的南都教育平台的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担保;受托管理;不动产代理;保险;保险信息;金融赞助;艺术品估价;经纪;典当服务上。
2、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缺乏相应的发票等佐证该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据2为自制材料,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非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证据3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据4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6、7的报道资料仅为对“好未来”教育项目的宣传,而非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宣传。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