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金托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9744217号“金托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1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辛娇杨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市金托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44217号“金托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94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6年01月23日至2019年0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检索,未发现复审商标被实际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已长期闲置未实际使用,占用了商标公共资源,影响了商标事业的正常发展。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注册信息;2、关于“金托福  福州市金托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检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存在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互联网搜索被申请人,未显示任何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搜索“福州市金托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检索结果;2、被申请人在“利酷搜黄页面”的公司介绍页面;3、被申请人在“猎聘网”的招聘页面;4、被申请人在“中国行业信息网”的页面;5、百度搜索“金托福”的检索结果的检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日程表;自动指示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公告牌;亮灯的电指示牌;灯箱;自动广告机;测量仪器商品上。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宣传册;2、名片;3、产品照片及售后返修单据;4、产品销售发票及采购合同。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该证据产生于指定期间。证据2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据3为自制材料,且该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