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5257960号“Her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2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姗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麦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57960号“He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23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6年01月31日至2019年0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查询和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经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复审商标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秤商品上。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HERE”体脂秤网络销售截屏;2、采购合同与销售发票;3、产品实拍图;4、“HERE”宣传片。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2中的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向杭州牛拾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了货物名称为“麦开Here智能体脂秤P910”的商品60件,规格型号为P910,开票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该发票上显示了复审商标,开票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4可证明含复审商标的智能体脂秤商品已进行了销售与宣传,因“智能体脂秤”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秤”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