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茱麗葉Julli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617139号“茱麗葉Jullie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洋化工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7139号“茱麗葉Julli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37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经申请人的市场调查以及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茱麗葉Julliet”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没于上述商品上对该复审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茱麗葉Julliet”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上海亚洲化学品有限公司(被授权方)”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连续使用。复审商标自创立之日起一直进行了持续推广、宣传和使用,在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委托书、被授权方公司简介;2、复审商标设计理念;3、复审商标注册信息;4、复审商标在产品、产品包装、标识卡上的使用情况;5、复审商标在合同、发货单、出口单据上的使用情况;6、复审商标在宣传单上的使用情况;7、复审商标在公司墙面、公司员工工服上的使用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复审商标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上都以水印形式出现,被申请人的证据为假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关联性,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1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1992年11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的专用期至2022年11月9日。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授权上海亚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茱麗葉Julliet”的产品,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证据2、3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据4为自制材料,证明力较弱。证据5为相关化工原料的使用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6、7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该证据产生于指定期间。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