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盛和新都会 Shenghe NewCit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6841490号“盛和新都会 Shenghe

    NewCit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盛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志杰
      
      申请人因第6841490号“盛和新都会 Shenghe New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69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部分核定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将商标使用于指定“资本投资”服务上,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举实属恶意撤销。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增资合同书及收据;2、投资协议及收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代管产业;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租赁担保;住所(公寓)等服务上。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2在缺乏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等其他材料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事实。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资本投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