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566992号“bo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汝铜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IT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6992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23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6年01月31日至2019年0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查询和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经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确实有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各种伞及其部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3、复审商标的产品及货架照片;4、《商标购销合同》、《三方协议书》、《进货证明单》、《产商对账单》及发票等交易文书;5、“BOY旗舰店”进驻天猫商城的相关证明及部分产品页面详情、销售记录、评价等。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和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来源于网络,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0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1991年9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各种伞及其部件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9月29日。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授权上海商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复审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为2012年12与1日至2027年11月30日。证据2显示,上海商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4日向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销售了“boy时尚便携伞、boy直骨自动伞、boy经典英伦伞、boy经济伞”等商品、于2018年11月5日向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销售了“boy时尚便携伞、boy经济伞、boy经典英伦伞”等商品,发票上均显示复审商标,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可证明申请人已将含复审商标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销售,因“时尚便携伞、直骨自动伞、经典英伦伞、经济伞”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种伞及其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各种伞及其部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