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路仁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52382号“路仁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68号

       

      申请人:句容市宝华镇路人饼小吃店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广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2382号“路仁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1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引起消费者的产源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饼”,指定使用在“大饼;肉馅饼(已制好);煎饼”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大饼;肉馅饼(已制好);煎饼”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