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AIMAQ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934190号“SAIMAQ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28号

       

      申请人:刘卓兴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4190号“SAIMAQ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第1275829号“赛马球 SAIMAQ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5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第3408667号“假日保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