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8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1373056号“8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44号

       

      申请人: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甘泉八千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对第21373056号“8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图形商标极其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图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存在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会削弱申请人图形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知名商标市场声誉,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误购,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引证的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图片及购销合同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争议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属于恶意提出无效宣告,通过该手段扰乱市场,从而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通过检索,被申请人并未发现在29类类似商品上有任何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申请人并未在第29类图形商标上享有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模仿,亦未进行恶意抢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简介、商标创意及所获荣誉;代理协议及出库单;商标注册证;宣传及使用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腐竹、豆腐制品、肉、肉干、鱼(非活)、水果蜜饯、腌制蔬菜、加工过的瓜子、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先使用商标的使用图片中并未明确该在先使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亦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的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