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猫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2481097号“猫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猫精咖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及原被申请人:杭州牛芙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81097号“猫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975号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张吴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原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所质疑,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原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
      原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杭州猫精咖啡有限公司(筹)签订房租协议;
      2、店面装修等图片;
      3、“猫精”品牌在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上的线上店铺截图;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所有人名称变更证明;
      5、相关发票。
      针对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原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复审商标在咖啡店、餐饮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其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杭州张吴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管理顾问、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原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经核准其名义变更为杭州牛芙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杭州猫精咖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原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显示的为咖啡店、餐馆服务,而并非复审商标所核定的广告策划、市场分析等服务。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