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MORNING CONSUL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584号“MORNING CONSUL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243号

       

      申请人:MORNING CONSULT HOLDING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584号“MORNING CONSU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政策研究服务、政治咨询服务已被正确划分至3502类似群组,该两项服务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驳回理由,且对于该两项服务的描述已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7449号“MORNING H HERA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故申请人请求我局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谷歌对引证商标搜索结果页面、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申请人商标在美国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文字“MORNING CONSULT”与引证商标文字“MORNING H HERALD””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行情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政治咨询服务、公共政策研究服务的名称过于模糊,不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