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LF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5143949号“LF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乐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天鉴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43949号“LF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45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株式会社乐奉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海南天鉴防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在“1.广告;2.商业橱窗布置;3.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4.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5.商业管理辅助;6.市场分析;7.市场营销;8.替他人推销;9.进出口代理;10.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产生于2015年11月06日至2018年11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且均明确带有复审商标,涉及到的服务与复审服务相同或类似。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百度上有关申请人、复审商标及HAZZYS/哈吉斯品牌介绍;
      2、天猫海外旗舰店中关于申请人的发展历程;
      3、抠抠网HAZZYS官方旗舰店中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
      4、申请人与“HAPPYDO INTERNATIONAL E-COMMECE COMPANY LIMITED”签署的天猫国际旗舰店代运营合同;
      5、包含复审商标的申请人关于HAZZYS商标的中国推广手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这些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广告;2.商业橱窗布置;3.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4.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5.商业管理辅助;6.市场分析;7.市场营销;8.替他人推销;9.进出口代理;10.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且大部分未体现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