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57317号“京都馋 (孔记炒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57号
申请人:刘庆丰
委托代理人:中企嘉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7317号“京都馋(孔记炒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中文组成,与外国地名的涵义、整体形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别,构成了本质上的差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大众点评截图、实物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都馋(孔记炒肝)”虽含有“京都”二字,但商标整体已产生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