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310806号“vitacos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赛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懿
申请人因第10310806号“vitacos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193号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赛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复审商标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材料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陈述,理由中称近年来申请人公司经营状态十分不好,自从2017年便陷入经济危机,公司财政入不敷出,2018年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且复审商标近几年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并未使用复审商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处于破产清算期,上述所述因素属于不可抗力原因之一,申请人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北京赛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可可制品、饼干、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包子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破产清算期,且其所述复审商标在近三年不使用的其他正当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我局不予认可。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