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嘉天下 JIAWORL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355990号“嘉天下 JIAWORL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4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锋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邹东发
      
      申请人因第10355990号“嘉天下 JIAWOR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77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77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内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在网络中亦未发现该商标的相关信息及广告,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第167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依申请人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包括:1、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儒山茶行将名称变更为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嘉天下茶行(以下称被申请人公司)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梅州市茶叶协会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2、以复审商标命名的实体店铺照片复印件;3、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4、产品包装实物原件;5、被申请人公司与梅州市梅县区西阳镇清凉山荣发茶场签订的《供茶叶协议书》及送货单、收据原件;6、被申请人公司与梅州市智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嘉天下茶叶包装印刷合同》及相关收据原件;7、授权书、声明书及微店等网络平台销售截图;8、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专柜合作协议原件;9、被申请人公司部分送货单、销售发票及收款收据原件;10、产品照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或部分证据不能证明是其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或部分证据仅能证明在“茶”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9月7日经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9月6日。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2、由被申请人提交个体户营业执照及证据1显示2017年7月10日经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核准其名称由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儒山茶行变更为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嘉天下茶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经营的个体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证据2、3、4或缺乏时间要素、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5、6的形成时间均处于本案规定期间内,送货单、收据上显示了复审商标及“绿茶产品”;证据7为被申请人开设微店等网络销售平台的证明,相关销售截图中订单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并显示了复审商标使用在“绿茶、红茶”等商品上,但该份证据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明力较弱;证据8为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专柜合作协议,该份证据缺乏相应的发票或汇款单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9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送货单中显示了复审商标,销售发票、收据中均显示了货物名称为茶叶。因此,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本案规定期间内在茶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茶叶与茶、茶叶代用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在其指定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外的蜂蜜等其余商品于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