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2800460号“三福 USA SANFOR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绘佰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00460号“三福 USA SANFO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474号决定,于2019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47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没有在其指定商品上依法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第167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申请人与上海代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3、被许可人开具的机打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相关照片;4、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5、被申请人与上海市长宁区酷喜乐百货店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28日经核准注册在第16类绘画材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1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4为商标权使用协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授权期间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可以证明在本案规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向其他主体销售了标有“三福”商标的绘画描图纸、颜料调色盘等商品,但上述销售发票中显示的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在其核定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