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7546919号“outdoor expediti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38号
申请人: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超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对第17546919号“outdoor expedit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39205号“EXCEP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抢注,具有明显的恶意,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损害申请人、消费者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
2、词典工具书复印件;
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内容;
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5、“例外”商标的使用证据及介绍资料;
6、网页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戏装、鞋、帽、袜、袜套、围巾、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expedition”与引证商标字母“EXCEPTION”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戏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般不直接判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戏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鞋、帽、袜、袜套、围巾、腰带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