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29948号“隆源尊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41号
申请人:贵港市隆源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9948号“隆源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69071号“隆源”商标、第3377298号“隆源LONGYUAN”商标、第3956266号“隆源L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曾有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隆源尊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隆源”、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隆源”,且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窗;沥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胶合木板;沥青(焦油沥青);非金属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