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52180号“Gogolearn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16号
申请人:青岛卓尔国际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2180号“Gogolea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4961号“GOGO及图”商标、第27243244号“GOGOCINEMAS”商标、第10864029号“GOOGO及图”商标、第15569649号“洪恩 GOGO”商标、第33962619号“熊GOGO BEAR GO及图”商标、第20586533号“家居保姆GOGO及图”商标、第33702977号“GogoReading”商标、第30672914号“洪恩GOGO”商标、第35627114号“GOGO 加速器”商标、第36392422号“GOGO熊猫围棋”商标、第35304962号“勾勾英语GOGO Excellence begins here及图”商标、第15212713号“新私学xinsixue.co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十一因被驳回现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引证商标七、八、九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处于不稳定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在体育教育、电影放映、录音棚服务、音乐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于2020年3月12日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十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