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嘉达鑫JIA DA 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27135号“嘉达鑫JIA DA 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61号

       

      申请人:山西嘉达鑫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叁陆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7135号“嘉达鑫JIA DA 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231672号“鑫嘉达X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销售证据及宣传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嘉达鑫”及其对应拼音经上下排列而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汉字构成相同,仅汉字排列顺序不同,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其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