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24788 -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57号 - 申请人:湖北摩登世家时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24788号“POS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57号

       

      申请人:湖北摩登世家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4788号“POS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607943号“uer p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68372号“in p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POSG”经图形化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商标权利未定,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一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