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48560号“MAN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51号
申请人:广州安纳克斯时尚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8560号“MAN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6596934号“玛尼仕MAN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销售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