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05180号“米之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233号
申请人:张兆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5180号“米之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934号“贝月及图”商标、第13726419号“新绿色天地及图”商标、第10063314号“谷颂及图”商标、第16498528号“甄语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