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HE ASPEN 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49713号“THE ASPEN TR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13号

       

      申请人:慕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9713号“THE ASPEN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0033号图形商标、第10267230号图形商标、第35071999号“阿尔法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9年对引证商标三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三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文字“THE ASPEN TREE”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