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236号“INGEN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10号
申请人:INGENIA POLYMERS INTERNATIONAL 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236号“INGEN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9287号“INVENIA”商标、第10293099号“INGE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指定商品功能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中间一个字母,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