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洲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295193号“洲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17号

       

      申请人:洲际饭店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5193号“洲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5663号“洲际”商标、第16691421号“洲际物流 TPAHCKOHMUHEHM”商标、第25737874号“洲际商城”商标、第4138682号“洲际物流TPAHCKOHMUHEHM”商标、第3751627号“CPA洲际”商标、第18017563号“洲际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外观、指定服务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一张载有申请人年报附翻译、获奖荣誉照片、新闻报道、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洲际酒店”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蓝皮书、旅管理函文件、引证商标注册人的企业信息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及中译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一定差异,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洲际”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均包含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