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ATUROPATHI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073900号“NATUROPATHI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16号

       

      申请人:娜若帕缇卡整体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3900号“NATUROPATH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7307号“NATUROPATH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官网介绍、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597号决定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597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草本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未产生区别。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