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35053号“GENERALGO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18号
申请人:义乌市赢泰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5053号“GENERALGO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093号图形商标、第3099097号“GENERALCABLE及图”商标、第9798520号图形商标、第5740498号“通用线缆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590号图形商标、第13682538号“SANLIN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整体效果、呼叫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开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绝缘电缆;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五及引证商标二、四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均包含“GENARAL”,“GENARAL”可译为“通用的”,与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包含的“通用”在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