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奇特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87274号“奇特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31号

       

      申请人:芜湖伟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捷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7274号“奇特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387268号图形商标、第20687184号“花纹豹 AOOB及图”商标在呼叫、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