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OEN BOJ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42828号“LAOEN BOJU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36号

       

      申请人:长沙春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2828号“LAOEN BOJ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013号图形商标、第6260313号图形商标、第9337836号“LE COQ SPORTIF及图”商标、第354291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四状态为无效,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