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VP DISC SPO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42353号“MVP DISC SPOR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56号

       

      申请人:优碟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2353号“MVP DISC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0236号“MVP”商标、第8526914号“JMVR及图”商标、第36809228号“MV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在中国推广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易造成混淆。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用于企业域名,对其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保护,并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域名信息查询资料、标识的中国版权登记证书、产品的美国专利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袋;飞盘”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球拍;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