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五正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98114号“五正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43号

       

      申请人:临沧云阜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598114号“五正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9517号商标、第5856690号商标、第166956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五正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易被识别为经图形化设计的文字“五正”,以及引证商标二中的显著识别中文“五征”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红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红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15日